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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王某甲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某甲,王某甲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民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梁某甲,男,汉族,1947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乐周,云南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王某甲,女,汉族,1949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金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梁��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甲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大关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某甲申请再审称:1、大关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部分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即认定梁栋章与郭庆友一起生活后,与高其友就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客观事实不符。2、本案审理程序违法,判决主文表述不准等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请求:撤销大关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梁栋章与王某甲的婚姻无效。王某甲作了服从一审判决的答辩,请求驳回梁某甲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梁栋章与高其友在解放前经父母包办结婚,梁某甲系梁栋章与高其友婚后生育的子女。现有材料能够证明,梁栋章在与高���友结婚后,又与郭庆友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并生育有两个子女。解放后,梁栋章与郭庆友居住生活,高其友另居,至1998年郭庆友死亡。2001年3月16日,梁栋章与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大关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2年梁栋章因病死亡。梁某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梁栋章与王某甲的婚姻属重婚,婚姻无效。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知,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不再有事实婚姻关系,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居住生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否则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梁栋章与高其友虽在解放前经父母包办结婚,但高其友在与梁栋章分居生活后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与梁栋章的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自行解除。其次,梁某甲主张,梁栋章与王某甲的婚姻属重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婚姻关系的相对方是否构成重婚,是属刑法规范的范畴,本案是民事纠纷,不能对梁栋章是否重婚进行刑事确认。梁某甲也未提交梁栋章与王某甲的婚姻经相关法律机关确定构成重婚罪的相关证据,因此,梁某甲认为梁栋章的王某甲的婚姻属重婚的依据不充分。第三,关于本案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本案审理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之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梁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七)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颜九华审判员  王国全审判员  李恩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