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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超与史晓寅、胡向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史晓寅,胡向敏,胡向堃,林振海,甄丽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40-1号原告黄超。被告史晓寅。被告胡向敏。被告胡向堃。被告林振海。被告甄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诉被告史晓寅、胡向敏、胡向堃、林振海、甄丽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振海在中国农业银行乐陵支行账号为:62×××66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12个月,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止。冻结被告甄丽萍在中国农业银行乐陵支行账号为:62×××17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12个月,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止。冻结被告胡向堃在中国银行乐陵支行账号为:20×××97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12个月,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止。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志强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