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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三杰与董小瑞、董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杰,董小瑞,董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58号原告马三杰,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瑞,女,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董永华,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三杰与被告董小瑞、董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三杰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三杰承担。审 判 长  任秋莲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