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776号原告王某,现住辽中县。被告王某,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