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