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思雄与庞传礼、庞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雄,庞传礼,庞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陈思雄。被执行人庞传礼。被执行人庞森。申请执行人陈思雄与被执行人庞传礼、庞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传礼已付清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思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