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秦虎、吴远容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虎,吴远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传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虎,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吴远容,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虎、吴远容追偿权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秦虎、吴远容所有的绥阳县千工堰集中还房小区房屋四套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秦虎、吴远容于2014年4月3日由申请人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在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00万元,2015年6月24日,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申请人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秦虎、吴远容变卖财产,申请人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秦虎、吴远容所有的绥阳县千工堰集中还房小区房屋四套予以查封。二、冻结申请人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作保证金。申请人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院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仁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维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