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单世民与王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世民,王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单世民。被告王福全。原告单世民诉被告王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世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福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世民诉称,2014年8月28日和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3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福全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和9月2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6000元和7000元,共计13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明条两份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证明条向其追要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未还,应负清偿责任。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福全返还原告单世民借款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