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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冬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冬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432号罪犯张冬香,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0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冬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冬香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二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张冬香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二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张冬香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张冬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冬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冬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冬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冬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