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法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法执字第00153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人张某某偿还欠款26700元及利息,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30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张某某兑现5.4万元,下欠7593元于2015年8月17日兑现。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若王某某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清法执字第0015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炳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香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