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诉前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显双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显双,张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65号申请人宋显双,1975看1月8日年,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张东伟,男,30岁,汉族,司机,现住扶余市肖家乡白面铺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所驾驶的吉J927**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吉J927**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卡号为的存款2万元整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