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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徐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