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尚建新与被上诉人郑州幼儿师范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建新,郑州幼儿师范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建新,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幼儿师范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卢新予。上诉人尚建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太康县,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房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新村北街8号附5号,属于郑州市金水区辖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