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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智吉与江文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吉,江文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张智吉,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晓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文明,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吉与被告江文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吉以与被告江文明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张智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齐璐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