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智吉与江文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吉,江文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张智吉,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晓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文明,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吉与被告江文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吉以与被告江文明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张智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齐璐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