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沧州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896号原告沧州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西安屯村。法定代表人陈希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永。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23楼2303-2307。负责人张德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沧州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