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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浑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浑江区信用社与耿杰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杰人,张善程,马春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浑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殿军,科员。被执行人耿杰人,吉林省工程技师学院教师,身份证号220602197309260379被执行人张善程,吉林省工程技师学院教师,身份证号220602198204120315被执行人马春旭,吉林省工程技师学院教师,身份证号2206251986120524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山市仲裁委员会(2010)白山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能执行,申请人现申请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8月起每月分别扣划耿杰人、张善程、马春旭工资2000.00元到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直至执行至2017年10月止,扣足1620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