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峰润农林投资有限公司、沙县晓康家具有限公司、张全滂、沈健华、季庆渠、陈家其、游文枫、戴晓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峰润农林投资有限公司,沙县晓康家具有限公司,张全滂,沈健华,戴晓康,季庆渠,陈家其,游文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443号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10幢一至四层。法定代表人杜永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强,男,28岁。委托代理人池富满,男,28岁。被申请人三明市峰润农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9幢501室。法定代表人陈先吒。被申请人沙县晓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法定代表人戴晓康。被申请人张全滂,男,汉族,29岁。被申请人沈健华,女,汉族,51岁。被申请人戴晓康,男,汉族,57岁。被申请人季庆渠,男,汉族,25岁。被申请人陈家其,男,汉族,51岁。被申请人游文枫,男,汉族,44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明市峰润农林投资有限公司、沙县晓康家具有限公司、张全滂、沈健华、戴晓康、季庆渠、陈家其、游文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三明市峰润农林投资有限公司、沙县晓康家具有限公司、张全滂、沈健华、戴晓康、季庆渠、陈家其、游文枫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三明市峰润农林投资有限公司、沙县晓康家具有限公司、张全滂、沈健华、戴晓康、季庆渠、陈家其、游文枫名下(所有)的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新荣审 判 员 周 锋代理审判员 吴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曹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