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与肖志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肖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住所地:黄冈市新港二路1号。负责人邱世杰,行长。被申请人肖志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肖志峰发生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志峰预售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黄冈市青砖湖路恒富公馆一、二层商铺(101、102、201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肖志峰预售抵押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的位于黄冈市青砖湖路恒富公馆一、二层商铺(101、102、201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