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梅昌兵与许远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昌兵,许远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梅昌兵,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被告许远立,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洪,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治洲,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昌兵与被告许远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昌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梅昌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昌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梅昌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洁审 判 员 余林峰代理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