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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梅昌兵与许远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昌兵,许远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梅昌兵,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被告许远立,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洪,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治洲,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昌兵与被告许远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昌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梅昌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昌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梅昌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洁审 判 员  余林峰代理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