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春贵与李志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贵,李志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89号原告刘春贵。委托代理人刘振芬。被告李志方。原告刘春贵诉被告李志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贵撤回对被告李志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靖胜忠审判员 郭庆梅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