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4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包陆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424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李小笔,行长。被执行人:包陆,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329。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一案,本院(2014)珠香法民二担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包陆名下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路280号16栋1103房(权证号码:01××40);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浩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