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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德宏与李亚萍、李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宏,李亚萍,李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621号原告:黄德宏,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凤群,女,系原告之妻。被告:李亚萍,居民。被告:李光平,居民。原告黄德宏与被告李亚萍、李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德宏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凤群、被告李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萍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德宏诉称:2008年7月,经被告李光平介绍,被告李亚萍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按2%月利率支付利息,同时被告李光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对李亚萍上述借款予以担保。嗣后,被告李亚萍仅支付原告3个月的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还。故依法起诉,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08年10月7日起按约定2%月利率支付利息43800元,合计73800元,款请息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黄德宏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2、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李亚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约定利息、被告李光平对该借款予以担保的事实。被告李光平辩称:当时借钱时,钱是原告妻子借给李亚萍的,利息也是李亚萍付的;我没有拿原告的钱,李亚萍还钱时我也不在场。被告李光平针对其答辩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李光平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表示有疑问。被告李亚萍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因缺席,也未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黄德宏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在被告李光平对其异议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08年7月7日,被告李亚萍向原告黄德宏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借到黄德宏现金叁元整(30000.00)借款人李亚萍2008.7.7号手机号130××××2668(利息2分%)”,被告李光平作为担保人对李亚萍的上述借款在借条上签字。嗣后,被告李亚萍仅向原告支付3个月的利息款,由李亚萍在原借条上注明,其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原告遂于2014年10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因被告李亚萍缺席,致本院调解不能。本院认为:被告李亚萍向原告黄德宏出具借条,计借原告人民币本金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双方约定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黄德宏与被告李亚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据条诉请被告李亚萍归还其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光平作为担保人,依法应对被告李亚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亚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萍归还原告黄德宏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08年10月7日起按约定的2%月利率支付相应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光平对李亚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茂友审 判 员  臧传斌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萧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