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审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唐县国土资源局与马某甲行政处罚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县国土资源局,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84号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佳斌,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马某甲。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1-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844平方米。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1-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继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