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何秀明与何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明,何世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772号原告:何秀明,男,于2015年4月20日死亡。被告:何世清,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明与被告何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明已于2015年4月20日死亡,其继承人均放弃诉讼权利,不参加诉讼,该诉讼已无必要,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秀明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