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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覃文泽与深圳市尚荣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文泽,深圳市尚荣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覃文泽。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荣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91号(河池市人民医院)。负责人纪晓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覃文泽申请执行深圳市尚荣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覃文泽依据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河劳人仲字(2015)第7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6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字(2015)第73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文泽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执裁字第3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于平审判员  杨耀春审判员  韦汉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