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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成,刘明,沈可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商初字第396号原告李兴成,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份证号码:),汉族,依兰县林业局先锋林场工人,住依兰县。被告刘明,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份证号码:),满族,农民,住依兰县。被告沈可心,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依兰县林业局先锋林场工人,住依兰县依兰镇酒厂家属楼7单元501室原告李兴成诉被告刘明、沈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成、被告刘明、沈可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兴成诉称,2015年4月6日,被告刘明以用于猪场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1,000元,被告刘明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沈可心为借款提供担保。同时,被告刘明用自己贷款购买的牌号为黑LDP5**号现代小型轿车作为抵押担保,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抵押担保书。2015年4月21日,因被告刘明未按照其与贷款公司的约定及时偿还所欠的购车贷款,黑LDP5**号现代小型轿车被贷款公司强行扣押。原告找到被告刘明,被告刘明表示不能偿还欠原告的借款了。被告刘明用未偿还贷款的抵押车辆欺骗原告,再次抵押借款,并在其贷款购买的车辆被扣押后明确表示不偿还欠原告的借款。被告刘明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61,000元,被告沈可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明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沈可心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兴成借款61,000元;二、被告沈可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庆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