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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行非审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垫江县星羽家具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庆市垫江县星羽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垫法行非审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组织机构代码56789281-2。法定代表人胡启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显胜,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刘显进,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星羽家具厂,住所地垫江县新民镇城北村*组。法定代表人陈以德,该厂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以收集的证据未注明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时间,导致行政处罚程序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收集的证据即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民管理出具的《证明》,没有载明出具日期,该证明不是有效证据,不能证明被执行人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作出的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1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