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弥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18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王某某申请执行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大中民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医疗费等11470.59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28.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段某某医疗费等11470.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9.41元,剩余债权申请人王某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民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