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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学邦、董侠与马文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号原告:李学邦,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董侠,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马文海,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邦、董侠诉被告马文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马文海所有的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原告董侠提供担保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建设路北段西侧经委家属院房产一处(权证号0220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