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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彩琴与被告李景德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琴,李景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438号原告:张彩琴。被告:李景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彩琴与被告李景德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彩琴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彩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2.6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22.5元。审 判 长 刘 晓 媛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