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马某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马某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汉族,现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汉族,现住邹平县。被执行人:李某乙,汉族,现住周村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1)邹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甲、马某某于2014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李某甲、马某某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1)邹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东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