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26号原告:杜某某,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廉乾隆,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俊栋,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张红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宝琴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