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达平与孙光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平,孙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达平,男,藏族,日喀则市江孜县人,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被申请执行人孙光荣,男,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住日喀则市。本院在执行达平诉孙光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日市民一初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朗平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达娃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