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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袁自业与陈忠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自业,陈忠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520号原告袁自业。委托代理人潘舜州。委托代理人姚巧明。被告陈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自业与被告陈忠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自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自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自业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