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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威海冠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栾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栾健,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4)威环商初字第7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其中274551.1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93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