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威海冠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栾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栾健,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4)威环商初字第7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其中274551.1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93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