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7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燕庆庆与葛平义、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怀远汽车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779-1号申请执行人:燕庆庆,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葛平义,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怀远汽车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553886-0。负责人:马同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庆庆与被执行人葛平义、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怀远汽车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怀远汽车运输分公司已主动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238号民事判决书(一)项判决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怀远汽车运输分公司银行存款9489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