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漫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漫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五福路南108号。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漫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漫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承汉审 判 员 覃阴伟人民陪审员 刘治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朝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