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郭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黄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无性婚姻15年,分床而居20年,无财产,子女纠纷。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甲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其之前在鞋厂工作,现在自己创业,因工作压力大及性格问题,导致双方沟通少了,但现在双方仍同住一间房,一起吃饭。近年来,因工作原因比较晚回家,回家时原告已经睡了,为了不影响原告休息,故双方分床睡,因此双方沟通少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0年在沙河鞋件厂工作时认识,于1982年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感情良好。××××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广州市荔湾区黄沙街道办事处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现儿子已成年、独立生活并已结婚成家,孙子也已6岁了。之前原、被告及儿子一家三口一起居住在60平米的小房屋中,现在购买了比较大的房屋,原、被告及儿子一家三口仍居住在一起。原告退休在家帮忙带孙子,被告仍在外工作。2015年5月11日,原告以被���做饮食、鞋厂,很晚才回来,双方感情越来越淡,双方性生活越来越少,近十五年已没有夫妻性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之前双方感情都很好的,只是其开工厂压力大,回到家很累,不想说话,双方沟通少了,双方已经60岁,希望双方能改改脾气,不要互相语言攻击,双方是能够继续和睦相处。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双方自行相识三年后自愿登记结婚,有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生育了儿子并共同生活三十多年,且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虽近年,原、被告双方因为缺乏沟通,造成夫妻关系紧张,但并未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告能消除离念,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共同维护家庭���福,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甲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穗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静潘林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