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大女诉被告于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于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郭大女,女。被告于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大女诉被告于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大女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于清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大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大女负担。审判员  张光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叶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