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大女诉被告于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于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郭大女,女。被告于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大女诉被告于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大女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于清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大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大女负担。审判员 张光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叶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