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凤萍与侯科阳、贾宏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萍,侯科阳,贾宏艳,侯雨涵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79-1号原告:张凤萍。被告:侯科阳。被告:贾宏艳,户籍地同上。第三人:侯雨涵,户籍地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张凤萍诉被告侯科阳、贾宏艳,第三人侯雨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必须以原告张凤萍诉被告侯科阳、贾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翠人民陪审员 唐欢人民陪审员 张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