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与江苏弘大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江苏弘大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峰,姜莉莉,冯星文,胡苏梅,姜丽娜,姜兆强,欧阳瑛,姜筑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18号。诉讼代表人张晓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顺营,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江苏弘大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商业区3号楼泛亚大厦1008室。法定代表人欧阳瑛。被申请人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区、崔庄路南。法定代表人姜峰。被申请人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712-713室。法定代表人冯星文。被申请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焦山村崔庄路南、大寨路东、第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姜兆强。被申请人姜峰。被申请人姜莉莉。被申请人冯星文。被申请人胡苏梅。被申请人姜丽娜。被申请人姜兆强,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工商巷31号101室。被吧申请人张伟,男,汉族,1971年8月1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新吴庄东楼7号楼1单元202室。被申请人欧阳瑛。被申请人姜筑东。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弘大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峰、姜莉莉、冯星文、胡苏梅、姜丽娜、姜兆强、张伟、欧阳瑛、姜筑东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以其资信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弘大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峰、姜莉莉、冯星文、胡苏梅、姜丽娜、姜兆强、张伟、欧阳瑛、姜筑东所有的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