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宪军与砀山县第二汽车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宪军,砀山县第二汽车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11号原告:李宪军,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砀山县第二汽车队,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张进忠,该汽车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宪军诉被告砀山县第二汽车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宪军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砀山县第二汽车队西侧自北向南二层共八间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砀山县第二汽车队西侧自北向南二层共八间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