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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立光与李龙龙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光,李龙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740号原告王立光。委托代理人陈永,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光诉被告李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龙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在江苏省丰县孙楼镇仇庄1组52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为此被告提供了居民身份证。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丰县孙楼镇仇庄1组52号,其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龙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