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余征、汪雪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余征,汪雪芬,余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责人:吴振龙。被执行人:余征,1977念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汪雪芬。被执行人:余凌。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余征、汪雪芬、余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8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余征、汪雪芬、余凌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800元、执行费183.76元。现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7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