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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汉中市发改委、西乡县发改局确认备案文件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西乡县发展和改革局,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韩某某女婿。被告西乡县发展和改革局。法定代表人赵宏,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涛,男,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顒,男,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许正,男,该委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简劲松,男,该委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西乡县发展和改革局、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备案文件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邱扬华审 判 员 : 侯 健人民陪审员 :余盛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国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