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44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无业。2009年8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3月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7月3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羁押场所拒收,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南侧附近的一居民楼院内,两次向吸毒人员牛致凯(已行政处罚)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共约0.04克。2015年3月12日17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南侧路边将吕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0.05克毒品土制海洛因疑似物。经鉴定,从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扣押决定书、太原市没收毒品凭证、毒品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诊断建议书、太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拒收/暂缓收治戒毒人员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二次贩卖共计0.0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韬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