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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2015)普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与吉尔阿土、且沙么尔各、吉泽拉火、阿说日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普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地址普格县新建南路168号。单位负责人:梁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行长。被告:吉尔阿土,男,彝族,55岁。被告:且沙么尔各,女,彝族,42岁。被告:吉泽拉火,男,彝族,50岁。被告:阿说日力,男,彝族,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诉被告吉尔阿土、且沙么尔名、吉泽拉火、阿说日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