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国伟与罗方声,彭素芳,罗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伟,罗方声,彭素芳,罗方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01号原告张国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方红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丽,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方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被告彭素芳,女,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罗方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伟与被告罗方声、彭素芳、罗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伟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三被告名下价值7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深圳市XXX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以70万元为限为原告张国伟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罗方声、彭素芳、罗方健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伟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