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李某某,女,彝族,1984年5月6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居民,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吴兴江,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8日生,高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居民,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荣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