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天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天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福建省天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黄清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龙华、黄珠英,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友亭,董事长。原告福建省天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名为福州天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2日更名为福建省天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被告委托原告装修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别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经常更改施工方案及增加工程量。工程完工后,2014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186882元,已支付工程款3303400元,被告确认尚欠工程款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被告承诺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4年7月15日支付20万元,2014年8月15日支付20万元,2014年9月15日支付10万元,逾期未支付,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被告出具《欠条》后,并未按承诺期限付款。如今,最后一次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只付18万元,尚欠42万元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证明2012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被告委托原告装修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别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证据二、《欠条》,证明2014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186882元,已支付工程款3303400元,被告确认尚欠工程款60万元,并承诺按期付款。被告逾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证据三、《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明2014年11月12日,原告公司名称由福州天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天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及证据,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原名为福州天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2日更名为福建省天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被告委托原告装修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别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更改施工方案及增加工程量。工程完工后,2014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186882元,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303400元,被告确认尚欠工程款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被告承诺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4年7月15日支付20万元,2014年8月15日支付20万元,2014年9月15日支付10万元,逾期未支付,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被告出具《欠条》后,并未按承诺期限付款。现最后一次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只付18万元,尚欠42万元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工程款60万元,除已支付18万元之外,尚欠余款42万元,应承担支付义务,据此,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天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6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玲芬审判员 赵 毳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雪芳 来源:百度“”